人才培养

陕西师范大学博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科研成果要求
发布时间:2015-05-09     浏览量:   分享到:

      为了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切实保证和提高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5年 9月 28 日会议研究决定:凡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之前,须提交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师范大学,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具体规定如下: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的要求

      1.文科各专业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录用1篇);或至少在学校认定的SSCI(含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理工科各专业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含录用1篇),其中第一作者至少为2篇,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学校认定的SCI(含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各1篇。

      3.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排名前3人,署名陕西师范大学)1项;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排名前2人,署名陕西师范大学)1项;或1项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排名前2人,署名陕西师范大学);或在国内外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1部(省级出版社以上),以上各项成果均相当于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4.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录用1篇),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对其论文发表进行承诺,院(系、所、中心)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若评审结果为优秀(至少3个优秀),则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参加论文答辩。如果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双盲”评审结果为全优者,则由研究生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否则须在达到论文发表要求后方可由研究生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二、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产出学术成果的要求

     1.硕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重要期刊以上录用通知以及“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三星以上的论文),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2.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在重要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3.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经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处组织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若评审结果为优秀(至少2个优秀),则由研究生处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其他

     1.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收录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二级学会以上论文集(含全国博士生论坛)并进行口头报告者,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在发表核心刊物文章要求总数中,会议论文只计1篇。

     2.凡没有达到论文发表要求而按照上述程序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在毕业后,相关单位和导师应对其毕业后一年内发表论文及署名情况追踪并如实报告研究生处,并作为下一年度学校评估学院及导师工作的依据之一。

     3.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的认定办法执行。所有学术成果均需提供原件。

     4.学校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系、所、中心)依据各自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四、此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管理办法。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